(2015)零民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荣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泰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保字第54号申请人湖南泰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荣军,男,汉族。申请人湖南泰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泰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荣军所有的东风本田思铂睿轿车一辆。申请人湖南泰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在交通银行永州分行开设的账户内的296634.82元中的190000元的现金提供抵押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荣军所有的东风本田思铂睿轿车一辆;二、冻结申请人湖南泰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永州分行开设的账户内的296634.82元中的190000元的现金。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杉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