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田某甲、田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田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666号原告唐某某,女,194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田某甲,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田某乙,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田某丙,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田某丁,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田某戊,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田某己,女,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田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唐某某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立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