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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田某甲、田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田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666号原告唐某某,女,194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田某甲,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田某乙,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田某丙,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田某丁,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田某戊,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田某己,女,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田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唐某某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立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