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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阚国义与张殿臣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国义,张殿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阚国义,男,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张殿臣,男,现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阚国义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张殿臣给付货款17050元及利息4520元;案件受理费226元、执行费2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2000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明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