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乔二信与尤铁玲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03号申请人乔二信,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尤铁玲,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豫AU32**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申请人称:2015年10月7日15时50分许,尤铁玲驾驶豫AU32**号小型轿车沿黄河路由南向北倒车时,与沿黄河路路西侧步行扫公路的乔二信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乔二信受伤。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5616号认定,尤铁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乔二信无事故责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尤铁玲驾驶的豫AU32**号小型轿车予以申请保全,并提供3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乔二信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尤铁玲驾驶的豫AU32**号小型轿车于东明县交警队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