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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海兴县京海危普货物运输队地址与刘文彪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兴县京海危普货物运输队,刘文彪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海兴县京海危普货物运输队地址:海兴县城法定代表人孙海林,任队长被告刘文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兴县京海危普货物运输队与被告刘文彪经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联系,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兴县京海危普货物运输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兴县京海危普货物运输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原告海兴县京海危普货物运输队承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