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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左民初字第22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4月29日在左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孙某,现年10岁,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不负家庭责任、经常赌博,夫妻二人经常争吵,感情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孙磊由被告抚养;3、债务10000元依法分担。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欲证明原、被告及其长子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欲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2004年自由恋爱,2004年腊月按民俗举行典礼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较好。2006年4月2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06年9月14日生育长子孙某。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手续,并生育一子,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一定程度上影响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能够改善好夫妻关系。现原告以被告不负家庭责任、经常赌博为由提出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海人民陪审员  彭丽芳人民陪审员  陈瑞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