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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韩巍与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巍,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894号原告韩巍,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雪燕,延庆县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107室。注册号:110000006170645。法定代表人杜慧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鹏鑫,北京道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巍与被告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韩巍撤回起诉。二、北京市延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人仲字(2015)第667号仲裁裁决书自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韩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