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兴国与高铖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国,高铖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765号原告:杨兴国。被告:高铖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国诉被告高铖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国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铖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国撤回对被告高铖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杨兴国负担。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