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6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国斌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872号原告张国斌,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涛,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斌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斌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张国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