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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6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国斌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872号原告张国斌,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涛,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斌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斌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张国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