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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3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会侠与陈东生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侠,张建富,陈东生,刘宝,刘建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3446号申请人李会侠,女,1934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张建富,男,1981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陈东生,男,1972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刘宝,男,1983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刘建全,男,1961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负责人刘旺安,经理。李会侠申请执行张建富、陈东生、刘宝、刘建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房民初字第04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初字第0454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赵 良审判员 霍福生审判员 沈宝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丽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