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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恢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捷鑫德混泥土有限公司、杨宝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捷鑫德混泥土有限公司,杨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恢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贾家洼村北。法定代表人:张增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安捷鑫德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东。法定代表人:孙少仲。被执行人杨宝良,农民。本院在执行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安捷鑫德混泥土有限公司、杨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行和解,申请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自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存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