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玉智与余景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智,余景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263号原告:胡玉智,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余景岩,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智诉被告余景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余景岩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玉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余景岩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