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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南阳市金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金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金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法定代表人刘红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振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黄谦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香平,女,汉族,1977年5月1日生,系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沙涌,系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金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炉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型耐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国、被告新型耐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香平、沙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炉公司诉称,2014年9月15日,金炉公司与新型耐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金炉公司供给新型耐材公司甲级蓝晶石800吨,每吨单价1280元,共计1024000元。莫来石粉2000吨,每吨单价670元,共计1340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金炉公司每月开具增值税发票,新型耐材公司及时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金炉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新型耐材公司除支付240000元货款外,剩余货款2148047.4元未支付。金炉公司多次追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新型耐材公司支付立即支付货款2148047.4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2月1日至付清之日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1.5倍;2、诉讼费由新型耐材公司承担。新型耐材公司辩诉称,1、双方买卖关系属实,但金炉公司所供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应降价处理;2、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金炉公司应先提供增值税发票,后新型耐材公司才支付货款,付款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为条件,现有989260.80元的产品金炉公司没有提供增值税发票,故此款未达到付款条件,不应支付;3、金炉公司曾在新型耐材公司购买材料欠款219689.28元一直未结清,应相互抵消,故新型耐材公司提出反诉,将该部分货款相应抵消;4、金炉公司要求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法律依据。金炉公司对新型耐材公司反诉请求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金炉公司与新型耐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金炉公司供给新型耐材公司甲级蓝晶石800吨,每吨单价1280元,共计1024000元。莫来石粉2000吨,每吨单价670元,共计1340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金炉公司每月开具增值税发票,新型耐材公司及时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金炉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2015年1月28日新型耐材公司为金炉公司出具核对情况一份,内容为:“贵公司发与我公司的发货对账单已收到,核对情况如下:2013年5月25日-2015年元月26日,我公司共收到蓝晶石粉942.58t,莫来石粉1763.5t,其中已开发票入账的蓝晶石粉522.14t,莫来石粉1090.22t,未开发票的蓝晶石粉420.44t,莫来石粉673.28t。”。双方结算中,金炉公司开具了1374739.2元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尚有989260.8元货款的增值税发票未开。新型耐材公司除支付240000元货款外,剩余货款2148047.4元未支付。金炉公司多次追要无果,故提起诉讼。又查明,新型耐材公司供给金炉公司耐火材料砖共计货款765460.88元,金炉公司已付货款545771.6元,下余货款219689.28元未付。金炉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以上事实,由金炉公司提供的《物资购销合同》、金炉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对账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金炉公司与新型耐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新型耐材公司除支付240000元货款外,剩余货款2148047.4元未支付,应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金炉公司要求新型耐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214804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条款,金炉公司要求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较妥。金炉公司要求超过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1月28日新型耐材公司为金炉公司出具核对情况,金炉公司要求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新型耐材公司辩称金炉公司所供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应降价处理的意见与新型耐材公司为金炉公司出具核对情况未提及产品不合格相矛盾,故本院不予采纳。新型耐材公司辩称金炉公司未提供989260.8元的产品增值税发票,故此款未达到付款条件不应支付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抗辩其付款义务,故本院不予采纳。新型耐材公司要求金炉公司支付耐火材料砖下余货款219689.28元的反诉请求,金炉公司予以认可,故对新型耐材公司要求抵消其欠金炉公司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南阳市金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下欠货款214804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南阳市金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9689.28元。三、驳回南阳市金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相抵后,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阳市金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下欠货款1928358.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84元,反诉费22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1282元,由南阳市金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127元,由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负担271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俊营审 判 员  殷莉娜人民陪审员  高振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