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催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上海元邦化工制造有限公司、卢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催字第55号申请人:上海元邦化工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杰。委托代理人:吴仁。申请人上海元邦化工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8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756196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27日,出票人台州市锦腾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路桥卖芝桥支行,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收款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该汇票由收款人背书转让给武汉固德化工有限公司,再由武汉固德化工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淄博地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再由淄博地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襄阳中众化学有限公司,再由襄阳中众化学有限公司转让给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元邦化工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元邦化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金 艺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