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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立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820号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占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士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立新,男。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无法履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业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晓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