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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金波与孙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波,孙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马金波,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孙广福(孙光福),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马金波与孙广福(孙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右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孙广福(孙光福)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广福(孙光福)主动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常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凤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