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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候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