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谢金炎与许文雨、陈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123号原告谢金炎,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文慰,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许文雨,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秋丹,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炎与被告许文雨、陈秋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金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0元,由原告谢金炎负担。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