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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卜秋霞与卜志超、王书利、孙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秋霞,卜志超,王书利,孙太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卜秋霞,女,1948年1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利昌,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志超,男,1977年9月30日生,汉族,。被告:王书利,女,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被告:孙太顺,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卜秋霞与被告卜志超、王书利、孙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秋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秋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秋霞撤回起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孝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