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岑法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岑法执字第456号处罚机关:岑溪市人民法院。被处罚人(被执行人):梁汝健。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处罚人梁汝健未按该生效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第二项确定的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584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部门查询,被处罚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汝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有关罚金部分判项及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岳执行员 陈悦蕃执行员 覃石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德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