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民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79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宁远广,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清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4月自由相识恋爱,2007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与前夫生育一女,取名杨依婷,现年21岁,在重庆西南大学读书。被告与前妻生育一子,取名张蓝海,现年21岁,现独立生活。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自原告女儿读大学起,双方经济各自独立,原告女儿读大学费用全部靠原告打工挣钱支付。被告婚后与另外两个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时竟然将外面女人带回家居住,从而导致夫妻关系不断恶化。2014年3月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原告对被告犯罪行为不能容忍。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对夫妻共同所有位于江油市三合镇北林村一组房屋进行分割。被告谈某某辩称:原、被告有共��债务,其中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溪分社贷款76000元,借私人债务四万多元。只要把债务处理了,被告就同意离婚。原告请求分割的房屋是被告儿子的。原告关于被告婚后与另外两个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陈述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谈某某于2007年7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与前夫生育一女,被告与前妻生育一子,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2003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于2014年9月18日再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服刑。原告于2015年8月7日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对夫妻共同所有位于江油市三合镇北林村一组房屋进行分割。另查明,被告于2009年5月13日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溪分社贷款48000元(2010年6月11日归还2500元后尚有本金45500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原告在保证担保承诺书上签字捺印。原、被告又于2014年8月18日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溪分社贷款28000元(至今未偿还该笔贷款本息)。经本院询问,原告认可前述两笔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本院(2014)江油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金融机构贷款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原告对此不能容忍,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在庭审中,原告不愿意与被告调解和好,被告也明确表示在处理好债务后同意与原告离婚。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原告关于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故本案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不作处理。对原、被告在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双方应各承担一半为宜。对原、被告的其他对外债务,当事人没有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也无法调查核实,故不作处理。本案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谈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债务: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溪分社的借款本金73500元及相应利息,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清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雍嘉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