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北京发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开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发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开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401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发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郭建忠,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开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朝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发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开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蓟民初字第858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开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应不善,亏损,以资不抵债,欠外债多,公司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41000元及利息280000元,受理费5605元。短期内难以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初字第85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