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高利爽与吕存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利爽,陈卓,吕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333号申���执行人高利爽,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陈卓,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吕存文,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利爽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卓、吕存文给付欠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吕存文于2015年7月24日交付30000元,按生效法律文书下欠30000元,申请人高利爽与被执行人吕存文达成执行和解。余款不再向吕存文追索。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卓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鄢凤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