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明金尝与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金尝,徐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明金尝。被告徐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明金尝与被告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金尝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金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金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7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即658.5元,由原告明金尝负担。审判员 陆福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