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小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丽芳与被告济源市总工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小字第74号原告李丽芳,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文,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李国森,系原告哥哥。被告济源市总工会,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赵永贵,该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李崇武,该工会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李丽芳诉被告济源市总工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