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振和与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和,刘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921号原告:吴振和,男,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刘春生,男,住白山市江源区。原告吴振和诉被告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振和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振和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吴振和负担。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