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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振和与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和,刘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921号原告:吴振和,男,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刘春生,男,住白山市江源区。原告吴振和诉被告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振和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振和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吴振和负担。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