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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范希科诉鹤壁市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希科,鹤壁市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范希科,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委托代理人王宏,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鹤壁市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法定代表人张日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小勇,公司副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江路与衡山路交叉口。代表人王洪涛,总经理。原告樊希科与被告鹤壁市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希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希科负担。审 判 长  李 旭审 判 员  刘爱华人民陪审员  雷风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永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