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久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陈某。被告蔡某。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元,依法减半收取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