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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陈某。被告蔡某。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元,依法减半收取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