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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蒋艳君与被告欧阳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艳君,欧阳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零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蒋艳君,女,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委托代理人雷霆,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欧阳涛,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委托代理人李胜辉,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艳君与被告欧阳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岚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瑜纯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13日她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欧阳诗好。2013年9月30日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婚前在永州市芝山区澳海云天购得的商品房一套,离婚一房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按市场价补偿该房产一半的费用给原告。现双方离婚已有二年,但被告并没有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也不让她探望小孩。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按零陵区澳海云天17栋302室房屋市场价一半补偿给原告;二、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周六上午十点原告从被告处接孩子,周日下午五点送回被告处)。被告辩称,澳海云天的住房是他婚前购买,因房屋产权证上没有登记原告的名字,原告多次与他发生争执。原告欺骗他离婚后,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为了缓和与原告的关系,他与原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和债权由原告享有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他的利益,应当无效。他并没有剥夺原告对小孩的探视权,是原告未尽到做母亲的义务和责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7月23日在永州市零陵区澳海云天购买了一套住房(购买价为:324,099元),被告于签订合同当日交纳了首付款164,099元,后于2012年8月29日向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按揭贷款164,099元,借期20年,每月还款1197.63元。原、被告于2012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2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欧阳诗好。2013年1月18日被告与澳海云天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原、被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13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次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婚前被告在永州市零陵区澳海云天购买的商品房一套,离婚后房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按市场价补偿房产一半的费用给原告。因被告没有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澳海云天的房屋价值为50万元。以上事实有夫妻房产协议、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定力。被告提出受原告的欺骗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的这一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且原告亦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婚后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故《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被告一致同意房屋的价值为50万,故被告应付给原告25万元。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房屋价值一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原告请求的探视权非同一法律关系,关于探视权原告可另行提起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欧阳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原告蒋艳君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蒋艳君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欧阳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瑜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定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