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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9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淮北市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956-1号原告:淮北市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姚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正庆,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原告淮北市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濉民一初字第029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不需要查封原告淮北市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淮北市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淮北市和协大厦×幢×单元×××号(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编号××××××)、×幢×单元×××号(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编号××××××)、×幢负一层×××号(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编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成城审 判 员  王思跃人民陪审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