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一终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1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调解,上诉人刘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卿审 判 员 鲍世帅代理审判员 徐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