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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1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调解,上诉人刘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卿审 判 员  鲍世帅代理审判员  徐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