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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超跃与龚杰、王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跃,龚杰,王秀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刘超跃,男。委托代理人王政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杰,曾用名龚天福,男。被告王秀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跃与被告龚杰、王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跃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深圳市键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5)深龙键通保字第175号保函,其自愿为原告刘超跃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超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龚杰、王秀春名下价值11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锦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