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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邱章裕与顾剑亮、顾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章裕,顾剑亮,顾其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462号原告:邱章裕。委托代理人:叶元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金,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剑亮。被告:顾其芬。委托代理人:苏继苍,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马林,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章裕与被告顾剑亮、顾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潇潇独任审判,后因被告顾剑亮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2015年7月14日、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章裕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金,被告顾其芬及其委托代理人苏继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章裕起诉称:被告顾剑亮因家庭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3年2月28日、同年9月4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25万元,共计75万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顾剑亮拒不归还。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用于家庭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归还。为此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75万元。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诉称的事实:1、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各2份,用以证明被告顾剑亮借款的事实;2、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各1份,用以证明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顾剑亮名片及宁波市北仑区亮剑食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用以证明该公司系两被告共同经营,该借款用于公司经营;4、欠条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经营的烟酒店有大额的资金需求,欠条是被告顾其芬给原告的,说明其是知道借款并同意还款的事实;5、照片2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经营的烟酒店规模较大,经营有借款需求;6、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2013年两被告曾向银行借款,用以证明两被告经营烟酒店有借款需要的事实。被告顾剑亮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顾其芬答辩称:首先,被告顾其芬对借款不知情,借条上没有其签字,离婚协议上也没有记载该笔债务。借款的时间距离两被告离婚很近,当时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其次,被告顾剑亮曾向高利贷借款,涉案款项系用于归还高利贷借款,而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双方没有购买过房子、车子等大件物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两被告经营的公司是盈利的,不需要借款用于经营。故涉案借款应认定为被告顾剑亮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再次,原告也是有过错的,在50万未归还的情况下又借给被告顾剑亮25万。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顾其芬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辩称的事实:1、离婚协议书1份,用以证明借款时间距离两被告离婚时间很短,借款时夫妻感情已破裂;2、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7715借记卡明细对账单1份,用以证明被告顾其芬个人账户有余额,无需借款用于家庭生活;3、宁波银行卡号为***4094账户(系宁波市北仑区亮剑食品有限公司账户)历史明细查询1份,用于证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无需借款用于公司经营;4、收条、个人通存业务回单、个人业务凭证各1份,用于证明被告顾剑亮曾向案外人王某某借过高利贷,故涉案借款有归还高利贷的可能。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以下证据:1、农村信用社卡号为***0020明细对账单1份、存款分户明细查询3份、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及贷款资金支付单等3组、农业银行卡号为***9135交易明细1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及通存通兑业务记账凭证6份,用以证明涉案50万元借款的资金流向及用途情况;2、宁波银行卡号为***4436账户明细查询、交易明细各1份、个人跨行存款凭证3份,用以证明涉案25万借款的资金流向及用途情况。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顾剑亮与案外人王某某有债权债务关系,但该事实无法说明被告顾其芬主张的被告顾剑亮借高利贷的事实,更无法据此推断涉案借款用于归还高利贷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被告顾剑亮与被告顾其芬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11月29日登记离婚。两被告为宁波市北仑区亮剑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并共同经营,该公司经营烟酒类批发及零售,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2013年2月28日被告顾剑亮向原告邱章裕借款50万元,由顾剑亮出具借条1份。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顾剑亮农村信用社卡号为***0020的账户汇款50万元。2013年3月1日,被告顾剑亮通过该账户向农村信用社归还了三笔贷款共计85万余元,该三笔贷款系案外人屠某、顾某、乐某向农村信用社所贷。其中屠某于2012年3月8日所贷的款项30万元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汇入两被告女儿顾某璐账户,该款项又于同日转账汇入案外人贺某账户;顾某于2012年3月14日所贷的款项25万元亦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汇入两被告女儿顾某璐账户,该款项于同日转账汇入被告顾剑亮农业银行卡号为***1818的账户。同日,被告顾剑亮农业银行卡号为***1818的账户又向案外人周某汇款20万元,支付开卡费用2万元,向被告顾剑亮其他账户转账汇款82000元。另乐某向农村信用社所贷的30万元款项用途为装修,归还贷款前日由乐某向被告顾剑亮农村信用社卡号为***0020的账户汇款25万元。2013年9月4日,被告顾剑亮又向原告借款25万元,原告于同日向其宁波银行卡号为***4436的账户汇款25万元,被告顾剑亮于同年10月24日补立借条1份,补立借条时被告顾其芬在场。2013年9月4日,被告顾剑亮通过宁波银行卡号为***4436的账户向案外人乐某汇款217000元,向案外人李某汇款3万元。另查明,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本案两被告要求其归还贷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判决支持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诉讼请求。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首先,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距离两被告离婚时间较短,但两被告在该期间并未分居且被告顾其芬在庭审中陈述其与被告顾剑亮离婚系因被告顾剑亮在外负债太多所致;两被告也不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其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50万元借款系用于归还之前由案外人屠某等向农村信用社所贷的贷款,该贷款系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汇入两被告女儿顾某璐账户,载明贷款用途为购烟酒。之后该账户的资金又通过被告顾剑亮汇入案外人贺某、周某、被告顾剑亮本人账户及为被告顾剑亮本人使用;涉案25万元借款于借款当日转账汇入案外人乐某、李某等账户。从上述款项的用途及资金流向来看,无法推断被告顾剑亮系在归还高利贷借款,被告顾其芬亦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顾剑亮向外借高利贷的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的涉案借款系用于归还高利贷的意见难以采纳;另外,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两被告曾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经营,被告顾其芬主张其经营的烟酒店盈利较好无需借款的抗辩意见也难以成立。综上,本院对被告顾其芬的抗辩意见难以采纳,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顾剑亮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未约定归还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顾剑亮主张要求归还借款。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两被告归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其芬抗辩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不应由其共同归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顾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剑亮、顾其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邱章裕借款75000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顾剑亮、顾其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66583489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邢潇潇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