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姚佩君与应李果、吴勇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李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佩君。原审被告:吴勇帅。上诉人应李果为与被上诉人姚佩君、原审被告吴勇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4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李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应李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应李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应李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晋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