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志兵与曾建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兵,曾建顺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640号原告刘志兵。委托代理人张荣华。委托代理人刘祥瑾,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建顺。委托代理人卜林,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兵与被告曾建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新民、史罗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12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限原告在7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逾期未补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缴纳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刘志兵负担。审 判 长 魏 震人民陪审员 姚新民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