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二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桐城市海���建材有限公司与黄龙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291号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发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庆标,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龙节,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龙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黄龙节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杨大勇人民陪审员 余中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项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