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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二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桐城市海���建材有限公司与黄龙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291号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发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庆标,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龙节,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龙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黄龙节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杨大勇人民陪审员  余中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项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