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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晓与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941号原告王晓,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黄丽萍,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慧,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元。被告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相迪龙。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就部分借款归还事宜达成庭外和解、诉讼标的金额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陆 峻代理审判员  胡晓艺人民陪审员  陈荣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