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董爱知绑架罪,董爱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爱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992号罪犯董爱知。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爱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被告人董爱知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以(2008)二中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28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8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13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爱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董爱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罪犯董爱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爱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