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远凤与李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凤,李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79号原告:杨远凤。委托代理人:杨亚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漫。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远凤诉被告李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远凤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远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远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杨远凤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