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少华与被告李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华,李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陈少华,女,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委托代理人邵田启,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强,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升平路。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华与被告李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少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陈少华承担。审 判 长 曾 斌人民陪审员 谷爱翠人民陪审员 宁市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