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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中执恢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洪甲、杨满芬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甲,杨满芬,王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中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甲,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生,系被害人张东瑞父亲。申请执行人杨满芬,女,汉族,1969年3月17日生,系被害人张东瑞母亲。被执行人王星荣,男,1986年11月16日生,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故意杀人罪已被执行死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保中刑初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张洪甲、杨满芬申请执行王星荣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星荣已被执行死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洪甲、杨满芬以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本院审核决定对其实施了执行救助人民币5000元,并于2014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4)保中执字第62号执行裁定,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15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张洪甲、杨满芬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8月21日立案,因被执行人王星荣已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洪甲、杨满芬因家庭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腾冲县团田乡人民政府及曼歧村委会已出具相关证明,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经本院审核决定对其执行救助人民币10000元,并经申请执行人张洪甲、杨满芬同意,决定对其救助10000元后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保中刑初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敦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祖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