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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田洪鹏与周衍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鹏,周衍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439-1号原告:田洪鹏,男。委托代理人:张晓梅,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衍鑫,男。委托代理人:孙玉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鹏与被告周衍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洪鹏以与被告周衍鑫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田洪鹏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奎审 判 员  焦玉欣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