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田洪鹏与周衍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鹏,周衍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439-1号原告:田洪鹏,男。委托代理人:张晓梅,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衍鑫,男。委托代理人:孙玉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鹏与被告周衍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洪鹏以与被告周衍鑫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田洪鹏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奎审 判 员 焦玉欣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