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北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科、孙新博与尚国强、吕允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吕守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孙某某,尚国强,吕允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吕守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86号原告:孙某,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孙某某,男,201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东省龙口市。法定代理人:孙某,系孙某某之父。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植礼,龙口市高新产业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国强,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吕允丰,系被告尚国强的雇主。被告:吕允丰,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负责人:武鹏���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茂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吕守川,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负责人:XX,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照健,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孙某某诉被告尚国强、吕允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吕守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孙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尚国强、吕允丰、中国太平洋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吕守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孙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湘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