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450-1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杜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450-1原告程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杜某所有价值2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费40元,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