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时珍房屋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时珍,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时珍房屋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1)武法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林时珍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林时珍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法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唐 剑审判员 戴文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