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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胜平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平,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815号原告王胜平,男,生于1972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兵,男,生于1965年1月22日,汉族,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平与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92元,减半收取3646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共计6416元,由原告王胜平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雪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