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胜平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平,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815号原告王胜平,男,生于1972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兵,男,生于1965年1月22日,汉族,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平与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92元,减半收取3646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共计6416元,由原告王胜平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雪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