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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毛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毛未明,1975年7月23日,被告李前安,1978年5月5日,本院在审理毛未明李前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未明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行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未明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审判长  苏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