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毛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毛未明,1975年7月23日,被告李前安,1978年5月5日,本院在审理毛未明李前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未明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行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未明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审判长 苏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