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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司某某,男,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无职业。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在抚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浓桥信用社某某账户存款3500元,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远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