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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诉被告李启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李启爱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651号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号(区治大院内)法定代表人赵金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宋登武,男,土家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龚开诚,男,土家族,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启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田胜华,男,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永定区征收办)诉被告李启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拆迁补偿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启爱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志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