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春普与被执行人吴少华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曾春普,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吴少华,男,1972年1月9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曾春普与被执行人吴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2000.6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5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礼源 来源:百度“”